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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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 号】冀政[2011]70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实施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协调机制。省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工商、质监、国资、电力、人民银行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反馈工作。
  (二)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数据资料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按要求向本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四)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要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员队伍,制定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职责,按照涉税信息内容、范围和时限要求,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涉税信息,形成覆盖省、市、县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加强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做好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力度,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五)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程度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积极配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提高综合治税的控管水平
  (一)切实抓好主体税种和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1加强主体税种的税收管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在我省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工商、电力、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在企业年检、企业用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2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民生企业的税收管理。要落实好国家支持发展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控民生方面税收增减变动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民生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土地使用权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加强建筑业和采掘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相关税款。要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采矿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5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社会中
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6加强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7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及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协助,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三)严格税票管理,堵塞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
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