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03
【字 号】冀财规〔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9〕14号
 
 有关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日
 
  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办发〔2019〕24号)、《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设立的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奖补的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
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五条 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资产证券化奖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对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 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支持省内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其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第九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企业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申报流程,按照《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的申报。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财政厅每年印发申报奖励资金的通知,具体申报表格、资料、要求
等以通知为准。
    (一)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供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提供:银保监会《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责任书;
    5.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表,包括:收款账户名称、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行号和收款账户账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6.资产证券化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