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冀工发[2018] 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和省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
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基层工会开支使用。
(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以及全国总工会、河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确保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三)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
、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职工冬季健身运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运,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要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本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其发放集体福利。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
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卖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可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的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职
工以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工伤等急需康复的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职工素质结合起来。时阊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基层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