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 号】冀国资[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3〕5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当前严峻复杂经济形势下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现将我委制订的《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
2013年7月11日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 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提供真实、可靠
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和数据;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加强重大风险、重大事件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同时,董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经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风险管理职责,实现风险管理职能与现有经营管理职能的有效融合。
  第七条 董事会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和责任机构,董事会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确定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四)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五)批准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六)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七)批准风险管理措施,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风险管理制度做出的风险性决定的行为;
  (八)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全面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应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尚未分设的,委员会主任应由外部董事担任。该委员会成员需由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营以及具备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河北省会计信息网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四)审议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承担全面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经理层及跨职能部门的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经理层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三)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总经理及经理层负责落实董事会关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相关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撰写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判断机制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三)研究制订风险管理策略和跨职能部门的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控;
  (四)研究制订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五)负责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改进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协助董事会办事机构做好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企业的战略、规划、资本运营等职能部门应承担战略风险的管理职能;市场、销售、采购等职能部门应承担市场风险的管理职能;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工作等职能部门应承担财务风险的管理职能;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环保、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应承担运营风险的管理职能;法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应承担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