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5.27
施行日期
2016.05.27
文号
冀政发〔2016〕26号
主题类别
金融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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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落实责任
  (一)健全领导体制。省政府对防范和处置工作负总责。省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的指导、组织、协调,对全
省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考核。针对各类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设在省金融办,承办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根据需要,省处非办可集中办公,省公安厅、河北银监局、省工商局等派员参加,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分别由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在省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打击组、处置维稳组、宣传组、信访组。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是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在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方面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活动。
  省金融办:做好省处非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内治理工作;制定监管领域治理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查处区域股权交易所(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领域的涉嫌活动;负责建立全省涉嫌监测预警系统和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省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导政法机关依法做好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组织、督导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协调处理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维持活动引发的体性事件现场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省工商局:依法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查处涉及活动的违法广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参与有关活动的查处,配合当地政府、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管。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照法定职责,配合省处非办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通过反系统调查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可疑交易线索,发现有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地方政府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处和取缔;配合省处非办做好跨界行为的性质认定。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我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支付机构涉嫌活动。
  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活动;对涉嫌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做好涉及本行业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监督金融机构在发现行为方面履职尽责。河北银监局负责监管和查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嫌活动,在监管细则出台前,会同地方政府监管和查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涉嫌活动。河北证监局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债券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工作;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保监局负责监测预警分管领域的涉嫌活动,监测预警辖内保险公司的涉嫌活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和检查。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涉及打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根据省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媒体对部分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强化媒体自律责任,严格稿件审核把关,不擅自报道涉嫌的资讯信息。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防范和处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防范和处置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行业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分管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商务厅:加强商场、超市管理,禁止为等各类犯罪行为提供场地,实施严格奖惩制度。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等分管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监管和查处房地产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工办):负责本行业内的农民合作社的宣传教育、法律培训、风险提示等。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农民合作社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林业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活动。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  省信访局:负责治理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受理涉嫌的举报和信访,做好信访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教育部门内的涉嫌活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融资性担保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密切关注养老机构的涉嫌活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助查处矿产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活动。
  省审计厅: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
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企业会计资料及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积极参与案件的查处、善后等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卫生计生领域的涉嫌活动。
  省供销社: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嫌活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通信网和互联网的监管,协助查处涉嫌信息通过通信网、互联网传播的活动。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治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法院:负责指导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治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广泛宣传行业政策,组织开展主管、监管行业涉嫌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排查,发现本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先期开展行政处理,规范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活动。
  (四)消除监管真空。对投资及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无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领域的涉嫌活动,由各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风险。
  (五)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对防范和处置工作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预警防范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涉嫌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要建立本地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涉嫌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二)运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时预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按要求定期向省处非办报送资金交易数据,省处非办利用涉嫌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发现的可疑线索,及时移交各市政府核查,各市政府要按期反馈结果,情况属实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外泄。
  (三)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加强防范教育宣传。要充分发挥风险防控作用,在营业场所醒目、固定位置长期张贴警示标识,积极向办理业务的众普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