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6
【字 号】青政[2006]66号
【施行日期】2006.08.16
青海人才市场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政[2006]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五”以来,我省在西宁地区先后建立了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过几年的发展,三个工业园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园区经济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业园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渐显现。但是,由于我省工业园区起步相对较晚,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经济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省市各部门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合力,尽快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以西宁为中心东部中心区的中坚力量,现就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以加快工业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为动力,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尽快建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工业园区,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以吸收国内外投资为主,以发展优势资源精深加工业为主,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依托青海资源优势的产业,致力于延长优势资源加工的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开发区向综合性产业基地转变;坚持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更加注重技术引进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土地集约利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创新发展模式;坚持科学发展,着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开发区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园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发展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优势互补、配套协作的产业集和产业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品、高素质人才的承接地和集聚区;成为推进工业化进程和地区城市化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到2010年,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预期达到: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35亿元,年均增长 40%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80亿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累计达到200亿元;
  --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 50%以上;
  --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6亿元,年均增长 45%以上;
  --出口总额达到5亿美元以上;
  --区内实现就业人数5万人以上;
  --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措施
  (一)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由省、市政府和省内相关大企业共同组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精干高效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规划区域内的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2、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思路,对西宁地区工业园区进行整合后,下辖东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等多个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相对独立运行。各工业园区的管理事项对口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对口省市相关部门。
  3、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在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派驻机构,各派驻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商注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治安户籍管理等事项,并对派驻机构授予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权限,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建设有关的省市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开发区的管理和服务需要派驻相应机构;派驻机构的人员和行政、业务关系保持原渠道不变;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充分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4、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管理制度。各工业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省市财政有关规定确定,财政业务归口西宁市财政局。
  5、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工业园区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以内的,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在核定编制以外的特需专业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聘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公务员的规定进行管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规范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项目审批程序
  1、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修编,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西宁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工业园区具体实施。
  2、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在省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规划建设分局,负责各工业园区内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等事项。
  3、在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无需由国家或省上投资、平衡能源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别不同情况直接核准或备案,抄送省市主管部门;需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转报等事项。外商投资项目,除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项目外,其它鼓励、允许类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核准,抄送省市主管部门备案;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1、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各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