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青海人才市场网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青人才字﹝2011﹞5号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包括各园区,下同)产业政策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各项条款;各园区人才办负责本规定在所属园区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各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四条 各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按上一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1.5%的比例设立“园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基金”,用于本园区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的支出。
  第五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开发区企业和机构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先执行青海省和西宁市的政策,不足部分则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开发区产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并在开发区企业和机构长期从事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的人才。
  (二)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1.获得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员;
  2.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进入国家和省部级单位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3.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4.获得国务院学位办认可的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海外取得一定成果并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历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国内外先进的核心技术、专门技术,在开发区进行成果转化、参与入股或项目开发、技术研发、创办企业以及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占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良好业绩和丰富业界经验,在开发区重点企业和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且年薪在20万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技术人才。在开发区重点企业和机构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所在单位生产和研发做出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以上的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开发区重点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生产技能荣誉称号的人才。
  认定上述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与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开发区企业和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开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含柔性引进)。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 开发区支持企业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企业和机构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取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八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和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发展要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并对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第九条 经开发区审核批准后,为下列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在开发区或西宁市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购房款4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安家费;不购买自用住宅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专家公寓。
  (二)高级人才:在开发区或西宁市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购房款3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安家费;不购买自用住宅的,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专家公寓。
  (三)为其他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和低租金周转房。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按照开发区管委会雇员制度执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企业与本人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市场薪酬行情实行年薪制以及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也可以利用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通过股权置换等激励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后,领军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每年5万元的高原生活补贴,高级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2万元的高原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社会统筹保险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区相关部门委托省市相关医疗机构为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展医疗跟踪服务和绿通道,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西宁市常住户口,推荐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开发区就业,并按照“就近就学”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进入西宁地区的公立幼儿园或公立学校就读。
  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西宁市学校,每人每学年给予教育补贴3000元,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省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有博士学位,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副高职称且在开发区工作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青海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评选活动,以及青海省各种科技成果评选活动。
  第十六条 开发区向省市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选省市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加入青联、企业家联合会等组织,鼓励和支持到省内大专院校担任客座教授,与其他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开发区审核认定的领军人才,给予本人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两院”院士还可以再给予本人20万元的院士补助;对于高级人才,给予本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本人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并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一次性奖励给本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项目,按所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园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资助一批企业和机构派遣工作人员到国外参加专业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审核批准,给予企业和机构20%培训费用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额度为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发区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组织和举办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研修班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审核批准,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2000元),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