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及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及核算,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委托技术咨询分公司统一管理与使用研发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门配合研发(技术)中心制定研发费用预算。
第四条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标准进行控制,经审签后方能入账。
第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设置
专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同时设置三级、四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明细归集核算。
第七条  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的范围
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前)(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第八条  核算依据的原始单据
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应提供相关的立项文件、项目预算书、材料领用单据、研发人工费用归集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
第九条  研发费用的分摊
研发(技术)中心同时开展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为准确核算各个项目费用,各个项目应根据项目辅助核算专门进行费用的归集,不得串项、重复计算和漏计。一项研发成果由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共享的,费用合理摊入各项目。
公司研究开发的项目由使用成果的子分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研发费用。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等,应订立研发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研发项目完成后,研发(技术)中心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参照管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为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提供清晰、真实、准确的数据和项目相关资料。由研发(技术)中心及相关部门整理好资料后交由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