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及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
报备员额及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民办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编制报备员额管理,根据《XX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的原则,核定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由机构编制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综合各方面因素,按现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核定,一般不高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50,;确因队伍建设需要,可适当上浮。民办事业单位注销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编制报备员额。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民办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及主管部门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等情况,对编制报备员额配备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纳入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程序和要求,办理人员进出编手续,确保编制报备员额与实有
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在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使用编制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签章备案。用人单位凭编制使用计划卡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
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方案内容一般包括:确定招聘工作组织办法;设置招聘岗位、人数、对象范围及所需资格条件;设定招聘程序与办法等。
第九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根据岗位需要设定相应的学历、专业
、技能、身体等。公开招聘工作可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执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公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经民办事业单位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聘用为民办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第十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岗位管理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参照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的比例确定。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可参照《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民办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聘用合同终止,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一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有关奖惩、继续
教育、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岗位晋级、档案工资等人事管理事项,可参照公办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按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保关系和公积金关系,职业年金的转移、领取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公办事业单位。
参照管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