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省委员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党政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按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市(州)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会议住宿等标准,并参考周边地区情况,提出辖区内各县(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党政机关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
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市(州)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并参考周边地区情况,提出辖区内各县(市、区)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党政机关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人每天补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费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管理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规定标准内,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7〕6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甘财行〔2008〕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