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0.28
【字 号】内财行〔2014〕1612号
【施行日期】2014.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内财行〔2014〕1612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我们研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常驻地为呼和浩特市市区(含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和回民区,不含所辖旗县),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3.《办法》第七条中的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差乘坐火车时,在软卧价格低于飞机经济舱票价的情况下,能否乘坐软卧?
  《办法》第七条明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上述规定除外)的,不能乘坐软卧。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是否还可以另外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费用自理。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报销。
  5.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差额补助?
  《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予补助。
  6.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是否可以一人一间?费用如何报销?
参照管理  《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不再做硬性规定。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不论人数、性别,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按出差人数和批准出差天数,给予报销住宿费。
  7.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8.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7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3天。
  9.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能否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日常工作区域内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山林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10.参加会议培训的,如何报销往返差旅费?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当天往返的
按1天计发)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若会议、培训主办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如何报销?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4〕13号)第十八条明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此类会议,不得以会议及差旅费名义报销会议期间各项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529号)明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国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
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此类培训,不得以培训及差旅费名义报销培训期间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