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接替人员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及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接受公司市场管理的物资、服务供应商和工程建设承包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关键岗位是指与公司生产运行密切相关的,当该岗位人员缺失或岗位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不能满足岗位最低任职资格要求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变更方式。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包括入职和离职两种情形。入职是指员工从其他岗位聘任到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离职是指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现岗位。第五条基本原则。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坚持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一切安全隐患必须受控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关键岗位范围
第六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生产、技术、安全关键领导岗位
1、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常务副职、分管生产、安全的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和勘探开发生产、工程技术、炼油化工等业务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行政副职、总工程师(总地质师)、副总师。
2、公司两级机关、直属机构勘探开发、生产、安全、设计(包括钻完井、采油气工艺、地面工艺设计等)、工艺设备、工程技术、基建等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含副职)及内设相关机构的正副职,包括:公司机关勘探开发、生产运行、设计管理、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工程技术、基建管理等对应职能部门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各二级单位机关生产、安全、设计、工艺设备、采油气、钻完井、井下作业、测录井、基建管理等对应部门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二级单位下设的油气加工生产、油气储运、炼油化工、电力工程、动力工程、产品制造等基层部门的行政正职、生产(设备)副职、安全监督、总工程师。
4、从事油气处理、采油气、油气储运、炼油化工、仪表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水电技术服务、产品制造等基层站队正副职及三级机关设置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的正副职。
(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一般岗位
1、公司两级机关专职安全管理岗位。
2、两级机关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的生产值班、应急管理岗位。
3、各基层单位(部门)设置的采油气、钻试修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艺、设备、自动化、电气等专业技术岗位。
4、安全风险较高或需要持证作业的油气处理装置运行、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变电运行、压缩机运行、机泵运行、起重装卸机械操作等工艺设备操作运行及特种作业岗位。
(三)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
1、被授权签发作业许可证资格的岗位。
2、被认定为属于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新增岗位。
3、其他应纳入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管理的岗位。
第七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由各单位(部门)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公司人事处(党工委组织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未列入以上生产安全关键岗位范围,但本单位(部门)认为属于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可参照本办法按照生产安全关键岗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
第八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任职条件。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知识、技能、经验必须符合本岗位所要求的最低任职资格条件。安全能力作为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判断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胜任的重要依据。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能力标准确定由各级直线领导逐级负责。副处级及以上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能力评估标准见附件1。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安全能力评估标准参照制定。
第九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发生变更前,按照用工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综合)部门委托安全管理部门对岗位变更后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预防及控制措施。第十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入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入职人员进行安全能力评估:(一)提拔任用的。
(二)跨专业(是指股份公司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试行)(见附件2)中规定的一级专业)转岗或者交流的。
(三)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参照管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入职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1、拟提拔到正处级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对于初始提名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直接或委托质量安全环保
处对其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与提名人选的其他情况一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2、拟竞聘到副科级、科级、副处级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在组织公开竞聘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竞聘的人事(综合)部门委托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名人选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竞聘资格。
3、拟交流任职到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初始交流人选上会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交流的人事(综合)部门委托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流。
4、一般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公开竞聘前,由岗位的直线领导直接或委托安全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竞聘资格。
5、跨二级单位调动到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拟接收单位直线领导应直接或委托安全管理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允许调入。
6、二级单位内部对岗位人员进行调整的。由岗位的直线领导直接或委托安全管理部门对拟入职人员进行安全能力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岗位调整或经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安全能力评估应结合岗位任职资格和岗位技能与培训需求矩阵,在评估后出具安全能力评估书面报告,除判断安全能力
是否合格外,还应提出达到岗位安全能力的相应措施。对于有生产安全管理经历、安全业绩良好的人员,在选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时,可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人事部门负责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的程序控制。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不应办理任职或调出、辞职等手续。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岗位,由人事处(党工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及以下岗位,由所在单位人事(综合)部门负责。
(一)科级及以上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员工离职的,必须向顶岗接替员工进行岗位职责交接,交班人根据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制定好交接计划及交接记录,交接双方根据交接计划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签字认可并经直线领导审核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各级人事(综合)部门备案,作为离职审批的主要依据,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岗位业务工作及安全职责。
2、分管业务或区域的安全现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相应控制措施。
3、未处理完毕的安全工作。
4、其它重大安全事项。
工作交接范本见附件3。
(二)一般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员工离职的,岗位直线领导须对岗位的补充接替情况进行审核,需要工作交接的,由岗位直线领导组织交接,并将补充接替情况、工作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单位人事(综合)部门备案,作为离职审批的主要依据。
(三)辞职或调出公司的,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工作交接,直线领导书面确认工作交接完毕后,人事(综合)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为确保岗位交接的平稳进行,应保证足够的岗位交接时间。原则上处级岗位交接时间不少于7天、科级岗位不少于5天、一般岗位不少于2天。在岗位交接完成前岗位的安全责任仍由原岗位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对纳入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管理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与主要副职,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不得同时离开工作岗位,处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与主要副职离岗间隔时间不应少于六个月,科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与主要副职离岗间隔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对各生产安全关键岗位所要求的最低任职资格、技能熟练程度和满足岗位需求的最低人数进行定义,建立各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替岗及职务代理清单,培养替岗及职务代理人员具备上岗资质,并定期开展评估和重复培训,必要时,应参照生产安全关键岗位的岗位技能与培训需求矩阵对替岗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当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直接上级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
全生产,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指定后备人员或直接管理人员顶岗。
(二)安排合格员工合理加班。
(三)从其它岗位调配合格人员。
第十七条对于因岗位变更需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的,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直线领导负责安排参加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的培训,到人事处(党工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其中需外送培训的,应上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副处级及以上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安全技能与培训需求矩阵见附件4。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安全技能与培训需求矩阵由各单位参照具体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岗位工作需求制定。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管理领导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在其聘任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岗位变动的,应根据两个岗位培训需求的差异进行补充培训。
第十九条建立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跟踪评估机制,由实施变更部门定期组织对变更之后岗位人员的履职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发现有培训需要的应及时组织补充培训,确保变更后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满足岗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因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缺失或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不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纳入公司党工委成员单位的乙方单位或工程建设承包商、服务供应商参照本规
定执行。其他承包商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在合同条款上列明需要经公司认可才能变更的岗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事处(党工委组织部)、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2010年5月11日印发的《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