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农村信用社招聘报名入口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快速降低不良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农信社为激励不良贷款借款人还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及范围的部分借款人结欠的不良贷款利息而采取的特殊灵活措施。正常贷款及一般情况下的不良贷款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三条减免贷款利息包括减收或免收上浮利息、加罚利息或全部利息。上浮利息是指农信社执行正常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加罚利息是指农信社不良贷款执行利率与正常贷款执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第四条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收回资产最大化原则。即农信社在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时,必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减少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农信社利益最大化。
(二)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
(三)逐级审批制度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联社审批或按联社授权的额度审批,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企业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五)先还后免原则。有关债务人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偿还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农信社才能对其实施减免不良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