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月11日,天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为依据,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主要对档案收集工作的管理体制,档案移交的单位和范围,档案征集的范围以及档案收集的方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档案工作是一项留史、资政、育人、惠民的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没有档案就没有历史,做好档案的收集,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更是对历史负责。该办法的通过,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推动档案收集工作,整合档案资源,将档案收集工作制度化,发挥好档案的参考利用价值。该办法的施行,拓展了档案接收范围,加大向社会征集档案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的档案资源结构,确保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以便全面系统记录全市社会发展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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