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管理,保障档案工作的质量,为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一、定义
    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实施法律服务活动所处理的所有档案,包括法律顾问资料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联的档案。
    2、律师事务所立卷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归入有关档案目录,按一定编排安排,装订成册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内,以便查使用的过程。
    3、律师事务所归档是指把立卷完成的业务档案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里,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的过程。
    二、立卷
    1、立卷目的
    立卷的目的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准确、完整、规范,便于查使用。
    2、立卷要求
    (1)档案应依次排列,必要时可分类装订。
    (2)档案封面、卷首应有立卷概要和序号,卷内页附有规定的封面记录和序号,卷内文件的页码连续、规范且正确,装订牢固。
    (3)立卷应实行分卷,卷内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卷内文件应根据时间和内容排列整齐。
    三、归档
    1、归档目的
    归档的目的是实行全面、科学、健全的档案管理,便于管理和查,保护档案安全。
    2、归档要求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时应加封档案
包装,清晰标明档案的编号和内容。
    (2)归档的档案须经审核,归档后应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登记档案存放位置,确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保管、查询档案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查询
    1、档案查询的渠道
    (1)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通过查询档案存放位置,到档案室检索档案文件,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2)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检索系统,获取档案文件的编号、存放位置和档案内容等信息。
    2、档案查询的要求
    档案查询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内容和用户保密,避免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五、责任
天津个人档案查询系统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确保档案管理及时、准确、便捷。
    2、律师事务所档案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加强档案保管、查询服务,并确保档案安全。
    3、各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档案工作。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就是以《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的内容。本办法旨在保障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正确归档,为业务活动提供保障,是合法有效的文件。立卷要求档案应依次排列,卷首应有立卷概要和序号,卷内文件的页码连续、规范且正确,装订牢固,存放位置要准确,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保管、查询档案制度,保障档案安全。在档案查询中,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档案室或者网络检索系统进行查询,并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坚持档案的安全保密性。此外,律师事务所档案室人员、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各部门
人员均有责任,要对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档案工作,并加强档案保管、查询服务,保证档案安全“。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此可见本办法的重要性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