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5.22
【字 号】津政发[2000]37号
【施行日期】2000.05.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37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普教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基本义务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
  第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职工应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所有人员。
  企事业和社会力量所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由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竞争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天津个人档案查询系统 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除上述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种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不少于一年。下列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在同一单位连接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
  (二)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
  (三)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
  招聘、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此规定执行,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不符合规定程序签订的聘用事同;
  (四)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聘用合同内容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