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函授本科有用吗
【公布日期】1997.04.07
河南省公务员入围成绩【字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施行日期】1997.05.01
公务员遴选考试题库【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才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人才应聘及其他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才流动、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人才市场活动进行管理。
  地(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考查成绩可以看排名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加快人才市场发展。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社会开办的人才就业介绍所。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展双向选择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及不低于5万元的自有资产;
  (二)具备3名以上持有《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三支一扶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属、中央在闽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地(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15日内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并在15日内报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材料核转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报单位应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申报表》;
  (二)中介机构章程;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书;
  (四)资产证明材料;
  (五)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有规范名称。
  第十条 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应经编制管理机构登记。
  《许可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申办验证手续。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  在榕以外的省属、中央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同时接受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军官转业安置、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服务,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调动就业审批手续,提供择业、择人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
  (三)举办本地区内人才招聘、毕业生双向选择等人才交流活动;
  (四)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代理企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业务,为流动人员管理人事档案、职称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征集等业务,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非公务出国人员以及待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
  (五)受委托开展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
  (六)组织流动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服务,开展海外人才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及中央在闽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前条第(一)、(二)、(五)、(六)项业务;开展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服务的人才招聘、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等人才交流活动;接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前条第(四)项规定的部分业务。
  第十三条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对毕业生进行思想道德、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二)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社会对毕业生专业、质量、数量的需求;
  (三)根据国家毕业就业政策和重点计划,结合毕业生综合积分和特长,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组织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就业介绍所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择人、择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中介服务,代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办理调动就业审批手续;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才招聘等项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人才中介活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会、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等各种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许可证》到相应的省、地(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申办审批手续,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