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11.10
【字 号】成价费[2003]268号
【施行日期】200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68号)
市人事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加强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
  二、各人才中介机构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时年检。
  三、人才中介服务坚持有偿自愿原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中介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
准收费。本通知规定“双方协商”的收费项目,双方应将协商出的收费标准载于合同内。
  四、本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187号《关于成都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对象
执收机构
备注
一、人事代理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
  门人才交流机构
 
1、代办申报职称
 
 
委托单位
  或个人
 
 
1)初级
元/人
50
 
 
 
2)中级
元/人
120
 
 
 
3)高级
元/人
150
 
 
 
2、代办人事调动
  就业接收手续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
  正常人事调动
1)个人委托
元/人
300
个人
 
 
2)单位委托
元/人
600
委托单位
 
 
3、单位人事代理
元/人.月
100
委托单位
 
代理委托单位所有人
  事工作,单位委托人
  数在21人以上者双方
  协商适当收取
4、户口、粮食
  关系托管服务
元/人.次
150
委托单位
  或个人
 
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
  部门人才中心,要求
  代理户、粮关系
5、代办辞职手续
元/人
60
个人
 
含证照工本费
6、代办申报转
  正定级服务
元/人
100
个人
 
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
  人事部门人才中心,
  工作满一年
7、其他人事代
  理项目
 
双方
  协商
委托单位
  或个人
 
 
二、人才中介服务
 
 
 
依法设立的人才
  交流中介机构
 
8、个人求职登
  记建档费
元/次
10
个人
 
登记有效期半年
9、人才推荐服务
 
 
个人
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推荐未成功者,
  不得收费
1)初级人才
元/人
100
 
 
 
2)中级人才
元/人
200
 
 
 
3)高级人才
元/人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