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
一、概念
1、工龄的分类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记录,是用以考察劳动者向社会尽劳动义务、贡献大小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确定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退休待遇和其它待遇的主要条件。
2、工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
二、联系与区别
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
同时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区别:两者规定的内涵不一样。一般来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
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三、几种类型的工龄计算
1、临时工连续工龄计算:
一般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则分为几种情况:
----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原固定工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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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规定办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在国有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国有单位工作,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国有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2号)。
2、二次就业职工工龄计算:
精简、辞退、辞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退职:经组织批准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未经组织批准的,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算。
离职:自动离职后,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间断时间小于离职前的工作时间;间断时间一般在一年之内的)且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凡1962年至开始前及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 ,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时间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档案材料与时间不一致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回乡青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回乡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回乡青年能否按插队青年对待问题的复函》(90陕劳险函第07号)专门作了明确。
---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同岁的子女,不属于期间和1962年至开始前,由
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劳人险[1987]390号)。
---期间随父母下乡劳动,且年满16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发[1978]85号规定精神,其符合插队知识青年条件的,可按插队知青对待,不论他们是按知青办了招工手续招工的,或随父母落实政策、按知青对待返城的,其下乡劳动期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八)。
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陕办发[1985]135号
4、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分为三个阶段: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5、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民 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 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 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陕教人[1987]55号、[1987]教计165号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李某,1975年5月在**县从事民办教师工作,1977年9月又来到**市任民办教师,1979年9月从**市考入师范类院校学习,1982年7月毕业,分配在**市继续从事教育工作。
李某退休时的工龄怎样计算?
李某的工龄应从1977年9月起算。
今日急招50一55岁工人1979年9月至1982年6月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举例:赵某,1950年2月系公办教师,1962年7月办理精减退职手续,同年9月回到本村任民办教师,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1982年退休。
根据陕革劳发[1978]04号、陕革教政[1978]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精简回去后任民办教师,之后又吸收为公办教师,在精简后任民办教师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和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
赵某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就可将1962年退职前任公办教师的时间和退职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以及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6、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受处分人员是指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分等,确定这部分人员工龄比较复杂,要区别对待。
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人员:如果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职职工,处分撤销或期满后,其受处分期间与受处分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工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工职的,其在劳动教养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工职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缓刑人员: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缓
刑期间可与缓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即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确属处理不当已平反的职工,重新安置工作后,其被错误处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7、推迟分配人员工龄计算
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届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陕劳人险发[1994]163号)。
我省1958—1965年部分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因组织原因(和国际经济调整、学校停课、学生大炼钢铁、劳动锻炼、社教等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参照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办理(陕劳办发[1995]487号)。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龄的起始时间为: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回议习字15号、[1963]中劳薪便字26号、[1962]中劳保险字317号
9、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病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陕劳发[1979]91号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不计为工龄。——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10、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乡 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 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