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公布日期】2014.09.18
【字 号】浙财基[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财基〔2014〕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9号)精神,在加快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深入实施农信“普惠金融工程”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农信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相互借力,共同助推公共服务下乡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简称农信系统)加强协作配合,共同
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既是深化我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实践,也是实施“普惠金融工程”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通过双方协作,促使乡镇财政工作与农村金融工作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公共财政管理服务下乡村,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农信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为广大村民众就地就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
  (一)发挥农信网络优势做好“一卡通”
  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建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涉农和民生政策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并加快与社保卡(市民卡)使用接轨,努力促进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市民卡)向农村人覆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力争将各类补助资金发放的“七卡八卡”归并到一张卡上,借助社保卡(市民卡)进一步完善“一卡通”管理服务举措。各地农信系统要充分发挥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和“丰收卡”功能,努力践行服务承诺,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争取社保卡(市民卡)的承发工作,助力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为广大村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为持卡人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
  财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信系统研究制订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使用的金融服务具体措施。农信系统要根据农村人资金需求特点,制定金融服务方案,为农信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努力构建“基础金融不出村,综合金融不出镇”的服务体系。
  1.结算服务支持。农信系统要在全省行政村实现普惠金融服务点的村级全覆盖,布放ATM机、助农取款POS机、助农终端等自助机具,提供存、取款和转账服务,方便农户就近查询本人所有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及存取款,同时大力推广农村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丰富服务项目,增加业务功能,切实提高农村百姓金融服务的便捷度。充分发挥农信系统的网络、网点和人员优势,为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发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方面支付结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2.减免跨行取款等费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9号)精神,农信系统要积极落实好为持卡人主动减费让利的要求,减免持卡人开户费、工本费、年费、ATM交易费(含跨
行取款手续费)、卡折省内存取款及转账付出手续费、丰收电话宝跨行交易费、网银及手机银行安全机具工本费、证书年服务费、行内转账手续费、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汇划费、短信通知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16项服务费用,降低农信持卡人金融服务成本,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服务,并支持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社保卡等银行卡免费代理发放财政补助资金业务。
  3.提供信贷服务支持。农信系统对农信持卡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服务优质、手续简便”的信贷支持,全面建立公共财政支持下的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为农民持卡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贷款,支持低收入持卡人脱贫致富。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支持方式
  农信系统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支持方式,对列入公共财政扶持计划的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贷支持,保持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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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放大贷款规模。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财政政策支持范围的美丽乡村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财政补助普遍实行“先建后补”的做法,为解决前期投入促进项目建设,财政与农信系统要积极开展合作,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支持方式。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扶持政策,探索以扶持资金质押担保放大贷款规模等办法,由农信社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条约,给予质押担保资金一定倍数的贷款额度,为财政扶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促进项目有效投资,适时利用此后的财政补助款和自筹资金归还项目贷款。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农信系统要围绕农业现代化目标,主动把握当前农村改革契机,积极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财产权、林权、海域、山塘水库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产品,积极试行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等财政补助款质押贷款办法,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
  三、强化协作,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各地财政部门和农信系统要强化沟通合作,按照各自职能,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乡镇公共财政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发挥熟悉公共政策、法规及重大改革等方面信息的优势,依法及时向农信系统提供政策咨询。农信系统要积极发挥金融业务优势,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满足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方面的金融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支持乡镇公共财政建设的新模式,加大典型引领和总结宣传,形成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