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4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结合贵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
贷款余额的上限。贵阳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贵州辖内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支农再贷款,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支农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到期收回”: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周转使用”:贵阳中心支行对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额度,
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
“灵活调度”:根据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各地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上级行可以调增或调减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二章 支农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支农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贵阳中心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除直接发放的
支农再贷款之外,各市地州中心支行下达给县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例应不低于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80%。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
第六条超过限额的支农再贷款需求,由县支行审查后逐笔书面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审批,由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在其限额内统筹安排,县支行收到各市地州中心支行限额通知书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内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内
县支行支农再贷款限额,加大对辖内支农再贷款需求、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调研、监测和检查力度;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安排的及时性、使用的合规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成立由行长、主管副行长,货币信贷、调查统计、内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支农再贷款实行集体审批、行长负责制。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审批,货币信贷部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贵州省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二)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以及其他涉农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40%;
(五)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六)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七)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八)贵阳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评估报表(附4、5)报贵阳中心支行备案。贵州农信社招聘
第十二条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对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借用紧急贷款的借款人,确需发放涉农贷款而资金不足、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除第(七)项外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申请支农再贷款。
第十三条支农再贷款重点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以及其他涉农贷款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得将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弥补经营亏损等人民银行总行明令禁止领域。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经营财务状况仍未改善、甚至持续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支农再贷款发放,或收回支农再贷款。
第十五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按借款人期
末资本金、净资产、存款或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单个借款人支农再贷款的期末余额实行总量控制,并督促借款人坚持市场筹资。
第四章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第十六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限。支农再贷款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支农再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五章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不足时,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上级行申请支农再贷款限额;上级行接到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申请后,由货币信贷部门审核提出意见,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以签报等形式报审贷小组组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限额申请
批准后,由货币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处理业务。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附1),申请书必须盖有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