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证书查询附件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
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
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
  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2.提示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或在执业中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受到轻于行政处罚或轻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作出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
  (2)受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通报或轻于行业通报形式给予惩戒的相关信息;
  (3)受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
  3.警示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或在执业中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2)受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公开谴责形式给予行业惩戒的信息;
  (3)受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
  (二)诚信档案信息来源
  依托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受到处理处罚相关信息的采集归档工作,健全信息记载内容,改进记载功能,实现诚信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诚信档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2. 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
  3.我省或外省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三)诚信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1. 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审核、查询、应用等工作的具体规程,明确内部分工,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诚信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2. 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共享机制。诚信档案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山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51064号)有关规定,对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等,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送《信用山西》平台。同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访问《信用山西》平台,采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