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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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教育局公务员报考条件【字 号】桂教规范〔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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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三分钟说的很乱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4〕8号
 
山西省社保局各市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区普通高中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以下简称“国际班”)国际班是指我区普通高中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以我区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引进国外高中课程、教材和教师进行教学的教育教学活动。
  普通高中举办国际班,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
中课程改革,完善我区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为培养具备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的人才打下基础。
  二、适用范围
  “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举办国际班的学校须为我区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现阶段国际班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的全日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学校应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良好社会声誉,有专门负责的校领导、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近3年没有发生违规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2.应具有与国(境)外同类学校开展2年以上实质性交流的经验,与该项目的国外合作学校的交流不少于1年,同时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
  3.国外合作学校应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实力,有5届以上的毕业生,其颁发的高中毕业文凭获得该国政府承认。
  4.目前暂时限制每所学校举办不超过两个国际班项目,国外合作学校已经在中国境内举办国际班的项目不能超过3个。
  (二)申报程序。
  1.申办学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中《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广西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向教育厅提交申请。
  2. 教育厅受理后,按照公布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广西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进行审批。
  四、招生管理国考历年真题
  经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国际班,其招生纳入所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各市下达招生计划和方案,遵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借国际班之名招收择校生。
  国际班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家长和学生,并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五、学籍管理
  (一)注册入学后的国际班学生,其学籍纳入所在市普通高中学籍统一管理,与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二)国际班学生须独立编班。国际班学生中考分数未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得转入本校非国际班就读。经学校和市教育局同意,学生可在国际班之间转学。国际班学生转学,可按照学生入学当年中考成绩和高中学校录取批次分数等级,转入当年相应招生录取等级学校普通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