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的专业学位教育,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遴选原则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根据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实际需要,把校内外一批既有较高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充实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中,从而改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结构。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一个工作岗位,应按需设置,以形成有增有减的动态上岗机制。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由校内导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校外导师组成双导师组,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负责传授专业技能,校内导师负责专业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培养。
四、一般每两年遴选一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个硕士专业学位点应根据本学位点现有的导师情况及近几年的生源情况酌情推荐。
第二条  遴选学科、专业范围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立,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领域,其指导研究生的范围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三条  遴选条件
一、校内指导教师
校内导师的遴选按照《南昌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规定执行。已获得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担任相关培养领域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
二、校外指导教师
1、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某一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并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或管理经验,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业务;
2)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企业、临床或管理等岗位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7岁。
2、申请资格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①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省市政法委员会副处级以上职务;
  ②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副处级以上职务;
  ③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长或省市法院、检察院副处级以上职务;
④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⑤省市政法部门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人员。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具有10年以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或中、小学教学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②省、市重点中、小学正副校长;
③特级教师;
④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3)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在研究院(所)或企事业单位从事艺术创作实践10年以上,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具有10年以上公共管理领域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在地级市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任部门负责人以上
职务,具有10年以上工商管理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任主要领导或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骨干,具有10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7)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公共卫生及卫生管理工作,具有15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8)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临床医学工作15年以上,在所在地区临床医学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9)自本遴选办法通过后新增的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由各培养单位制订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10)其他在各自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专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先经校学位办审核,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提名,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遴选。
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专业学位点推荐,填报《申请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二、职务、职称以及科研成果复印件;
第五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初审中,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至少为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初审通过;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核实、汇总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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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参考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意见,审定申请材料,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至少为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总数的二分之一)
方为复审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在外单位已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获得该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如申请其他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则按照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2、连续3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3、无故拒绝指导研究生。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被取消后若申请恢复,需在两年后重新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被取消资格后,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由专业学位点另行安排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