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掌握国家行政权利,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拥有一定的权力。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务员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道德体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执政水平和执政质量,直接反映政府形象,对广大社会成员有着有形与无形的影响,也是衡量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本文通过研究英国和日本的公务员道德建设特点,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启示
一、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部分发达国家拥有较为成熟的公务员制度,特别是在公务员道德建设体制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并且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英国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也是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最早的国家,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特点有:
一是制定准则,约束行为。经过400多年的建设,英国已经制定了《公务员行为准则》、《议员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用以规范各个层面公务员的行为,从而形成约束机制。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自律。英国人非常重视诚实守信,因此更加重视对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以规范行为,培养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使之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同时注重开展大众化、公开化和规范化的廉政教育,强调普及性、通俗性和针对性。通过将诚信教育与廉政教育紧密结合地开展,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形成制约,加强监督。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议会)、司法权(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权(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同时,英国政府设有财政部、国家保健署、国内税收局、工作与养老署和国防部等内部监督机构,还设有议会监察员、地方政府监察员和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负责对行政机构及公务员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2.日本
作为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受到广泛关注,在亚洲国家中有一定代表性。总的来看,日本是比较强调法治的国家,国民的法治意识较强,法律执行情况较好,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其特点包括:
一是通过立法确立了公务员制度体系。194710月,日本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1950年又颁布了《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进一步全面地从法律上确立了日本公务员制度。此后,又陆续制定了《有关一般职员的工资等法律》、《国家公务员宿舍法》、《国家公务员退职津贴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外务公务员法》等一些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对公务员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为日本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是通过立法加强监督。1999年,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这部法令是对《国家公务员法》的补充。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其职务是受托于国民的公务。该法对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九种行为及其惩戒处分措施都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此后,日本又制定了更具体的《国家公务员道德规程》,规定在人事院必须设置国家公务员道
德审查会,在内阁所属各部门必须设置道德监督官,并赋予其较大的权限,使对公务员的行为要求更加具体细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与之相关的立法也逐步走上正轨;1995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基础;2002年,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00611日《公务员法》开始施行;20093月,国家公务员局开始启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20113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1110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真正意义的开始。
我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务员的道德建设水平总体较低、社会公众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普遍不高、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尚待加强、社会不良现象对公务员有一定负面影响、公务员存在较严重的收受贿赂现象等。
三、启示
由于我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监督制度,导致某些公务员经不起考验,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也日益严重。笔者通过分析英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更好地推进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得出以下启示:
1.完善法律体系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较好国家的普遍经验告诉我们,将公务员职业道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辅以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制,才能够确保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很容易流于一纸空文。我国当前存在的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责任懈怠的现象,很多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就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也使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更加具体化、条理化、明确化,便于公务员遵行。因此,完善公务员职业道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又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和执行机构,是加强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2.强化制度约束
近年来,国外行政道德建设所采取的最普遍措施是制定行政道德准则、建立行政道德管理机构、完善行政道德机制等,目的是把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并且不断强化制度所应充当的作用,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目的。
3.加强外部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美国制定了许多公务员行政行为透明的法律,使公务员道德品行置于大众、媒体及舆论监督之下,收到了明显成效。我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公开范围、增加公开透明度,使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切实强化社会、众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4.提高道德水平
通过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思想水平,树立公平行政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采取适当方式,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不断陶冶与修炼道德情操,提高道德修养。使公务员深刻理解和把握职业道德要求,形成服务人民、服务国家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区分善恶、是非的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
总之,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主体在管理公共事务中代表着政府形象,有着特殊的导向作用,其所展示的职业道德对整个社会更是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应该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为指导,积极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紧密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得到应有的提升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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