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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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18
施行日期
2015.06.18
文号
桂教章核〔2015〕7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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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百学院)
  桂教章核〔2015〕7号
  百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百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我厅核准的《百学院章程》,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4月30日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
  2015年6月18日
  百学院章程
  序 言
  百学院的前身为1938年成立的广西省立田西师范学校,中间经历广西省立百师范学
国考报名入口2020校、百师范专科学校、百地区师范学校等办学阶段,于1983年5月经批准成立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7月,百地区民族师范学校、百地区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2月14日,经教育部批准,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百学院。宁夏人事考试网上办理平台
  学校以“植根百,服务广西,面向全国,对接东盟,以百精神办学育人,建设特鲜明、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区域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为办学总体定位,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为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具有“弘扬传统、团结务实、奉献拼搏、争先创新”的“百精神”的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高层次应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百学院(英文名Baise University),学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右江区,分为东合校区和澄碧校区。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右江区中山二路21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www.bsuc。
  第四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共建,以百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学校的更名、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百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百精神”办学育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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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举办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学校。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指导学校纠正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四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努力提升办学层次,着力培养合格人才。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八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标准,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在举办者支持下,依据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在举办者支持下,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拓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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