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成人教育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12.08
江苏教育厅首页【字 号】苏价费[2011]379号
【施行日期】2011.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成人教育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1]37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鉴于成人教育业余和函授形式高起专、专升本最短学习时间的调整,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7号、苏教财〔2006〕5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成人教育业余和函授形式高起专、专升本按实际学习时间计收费用,实际学习时间为两年半的,其收费按两年半计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规定执行。
  各成人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录取费、证书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其他费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