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吉政办发〔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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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应急反应、违纪处理等工作环节强化措施,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考试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考试回避制、规范化管理评估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报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选择安全、整洁、采光好、能保证外语听力顺利进行的学校作考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管理部门要对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技术等全方位的培训。考试工作人员须具备政策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管理部门要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考前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把试卷带出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离开考点。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认真清点试卷(题)、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规范装订密封。
试卷装订后,在评卷结束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科考试结束后,在当日内迅速经承办考试部门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直接送至评卷地点。
第五章评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吉林教育信息网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有责任承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全省教育统一考试的评卷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学校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向各学校评卷点派出评卷检查组,并组织人员对评卷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查卷。
第六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