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判定教育系统违纪违纪行为(案件分析)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是我们梳理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相当数量的教育工作者已经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即使不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也可以弥补监督空白
  第一,纪委可以对教育系统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纪委可以对所有的党员教师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监委可以对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委可以对公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共同违法违纪人员,不限于公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监督普通公办教职工和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督管理事项作出了部分规定,教育机构也可以按照学校拟定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系统的违纪违法点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欲总结完整,甚是困难,甚至是奢望。我们只能是穷尽现有资料,出部分违法、渎职、违纪要点,供大家参考。
违法问题要点
  教育系统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易发点是基础设施建设环节,项目负责人容易被工程老板“围猎”,也甘于被“围猎”;其他环节,如,课题申报与结项、教学设备采购,也容易发生违法行为,需要引起纪检监察干部及学校管理人员进一步重视。
  一是在学校基建工程及日常维修项目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等环节,收受不法基建老板的贿赂;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工程款贪污、私分。
  具体工程:食堂改造工程、操场工程、外网建设工程、综合楼消防工程、公寓改扩建项目、围墙维修项目、异地新建项目、学校道路管网工程和楼房维修改造工程、实训车间工程
、学生宿舍、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软件工程。
  1.某省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某聪受贿案。1997年,高某聪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某聪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某聪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高某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某晨受贿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某晨,在学校教学楼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施工单位或个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李某晨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教育局举报网站  3. 浙江某高校基本建设处工程现场管理中心原主任许某受贿问题。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许某担任浙江省某高校基本建设处征地拆迁办副主任、工程现场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校某校区基建工程的组织和协调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工程负责人所送的财物共价值253500元人民币。
  二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操控教师录用、进城调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环节,大肆收受贿赂。
  具体环节:招录老师、临时教师入编;干部职位升迁和调整;学校评选荣誉;学校申报全国千所示范校;学校争取资金、偿还外债、协调解决欠款;大学申请进入国家开发大学行列;学校评选名校长;某教育实践基地承办全国青少年冬令营。
  吉林某高校党委原书记王某受贿问题。2003年11月,54岁的王某调到该校任党委书记,他利用担任该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教师职称评定、干部职位晋升、安排学生入学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03万余元。
  三是在教辅教材、校服、牛奶、学生保险、教学仪器及物资采购中收受供应商回扣。
  1.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某勇受贿案。王某勇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101000元。
  2.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科长黎某芳受贿问题。黎某芳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
职务之便,于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该案还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6名高教系统干部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万余万元。
  四是在学校后勤管理,特别是在学校食堂、小卖部、文印室对外承包过程中,收受有关人员贿赂。
  五是滥用财务审批权,利用或编事由报销套现贪污公款。
  1.2010年至2013年间,曹某等五人在连城县某小学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原校长傅某(已判决)先后多次以虚列工程支出、虚报发票的方式骗取小学账户资金据为己有。被告人曹某等五人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人民币100528元。
  2.原新平县某中学总务主任、报账员吴某某涉嫌贪污案。吴某某利用担任某中学总务主任和报账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的方式,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非法侵吞学校公款49836.1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六是滥用国家等级运动员审核权,采取违规出示运动成绩证明等方式,收受贿赂。
  山东济南一名中学体育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运动员证,共计受贿44万元。
  七是科研经费,骗取、套取、挪用科研经费归个人使用。
  1.浙大教授陈某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某涛,挪用237万科研项目经费,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