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的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指没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没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技术和能力的医生,也就是无证医生。无证医生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见工作。
第二条规定,无证医生不得单独值班,必须在上级医师的带教下进行见工作。
第三条规定,无证医生不得单独进行各项诊疗活动,必须在有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四条规定,无证医生不得单独下医嘱,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完成书写医嘱工作,并由上级医师确认后签字。
第五条规定,无证医生可以依照医嘱开具处方与检查申请单,但开具后需请上级医师审核、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规定,无证医生需每日在上级医师的带教下查房至少两次,如跟带教医生值班期间发现
患者病情变化,需及时向带教医生汇报。
第七条规定,新患者入院后,无证医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采集病史,体格检查,按时书写病历,并请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字。除病历外,无证医生不得在其他任何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八条规定,无证医生不得单独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必须在上级医师陪同下交待病情,各种知情同意告知书必须由上级医师亲自向患者或家属签署,无证医生无权签署。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无证医生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临床专业有5个考试周期机会;检验、药剂、影像专业有3个考试周期机会,如果到期仍未取得从业医师资格者无条件予以解聘。对目前超过5个考试周期仍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将给予最后一次机会。
第十条规定,在未取得执业资格前,无证医生不得外出进修研究。
最后,第十一条规定,无证医生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