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法规
《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3.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4.中等以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5.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
9年义务教育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2.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3.校长或者主要的行政人员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4.学校的教学以及其他的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于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律。
3.《义务教育法》实施目标: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县级教育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5.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特殊教育——为有残疾的儿童提供教育
8.专门学校—-为预防未成年犯罪设置的学校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0.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1.【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12.【教师资格和职称】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13.【教师待遇】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4.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补助津贴。在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5.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16.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7.【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学教学中.
18.国家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9.国家鼓励教科书重复使用.
20.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力量以及个人捐助
21.【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拒收残疾人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违反本法开除学生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由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4.【教师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5.【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6.《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8.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9.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0.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2.【教师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3.【教师医疗】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14.【法律责任】辱骂、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甚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教师的不当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以上行为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聘
16.【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未成年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4.保护未成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5.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想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6.学校应当注重未成年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8.对未成年学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招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10.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外地人考上海教师编制3年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之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1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13.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1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