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 号】财社〔2016〕1654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益捐赠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16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有关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下放省级福利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和项目审批权,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压实市县支出主体责任,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公益金,是指从全省福利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存省级,专项用于省本级实施和支持市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形成合力。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公益金按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进一步强化公益金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强化省级以上公益金与地方公益金统筹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本着“放管服”原则,下放公益金和项目审批权,加大省级“放”的力度,强化市、县(区)“管”的能力,提升各级“服”的水平,突出需求导向,坚持“政府端菜”和“众点菜”双向发力;突出便民导向,坚持精简办理绘出流程“捷径”。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权责明确,分级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公平公正,精准施策。坚持服务规范,突出公开导向,确保资金使用全过程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对象的精准性,强化政策实施的效益性,突出公益金扶持重点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全面提升福彩公益金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安排分配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省民政厅按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程序,依据全省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支出预算项目包括省本级实施项目支出(需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支持市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民生项目等补助支出。
  第五条  省民政厅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充分考虑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上年度超收和逾期未兑奖清算收入等。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年度公益金筹集数额,结合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公益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省本级新增实施项目需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凡未经评估、评审论证的,新增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支出项目。
  第七条  分配市县的公益金按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业务、财力困难、预算绩效等因素
法,公式化分配,其中50%以上的资金应支持养老服务业。主要因素如下:
  (一)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事业、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因素。
  (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
  (三)财力困难主要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力等作为因素值。
  (四)预算绩效主要包括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分析、执行进度、项目绩效等因素。
  以上具体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在分配年度公益金时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益金年度预算应细化编制,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益金预算经人大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优化资金配置,按照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原则,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和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求,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推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五保对象等特殊体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其他超过项目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使用公益金时,应围绕“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
  (一)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等媒体发布年度公益金使用申报公告,明确公益金使用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补助标准等,确保申报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申报公益金项目单位进行联审比对,确保申报项目符合福彩公益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规定,杜绝多头、虚假、违规申报等现象。鼓励和支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