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梅芝、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确认拆迁安置待遇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韦梅芝;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韦梅芝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韦梅芝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杜雨航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杜雨航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兆前杜雨航李健 
【代理律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韦梅芝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本院观点】上诉人韦梅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00:47:13 
韦梅芝、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确认拆迁安置待遇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行终11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梅芝。
     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雨航,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某某包河区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40111731661638J。
     法定代表人陈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韦梅芝因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确认拆迁安置待遇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韦梅芝自愿向本院书面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韦梅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韦梅芝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韦梅芝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钟祖凤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春玲
书记员潘玉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