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 号】合政办〔2017〕59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1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第二十二款“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之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2017年8月3日
 
附件
 
合肥市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等级
年税额
等 级 范 围
一等
20
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
15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三等
10
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不含四等规定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等
5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