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1
【字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7年12月21日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六)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