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广州招聘网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 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3.09.25
正文
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网络股份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吴萍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网络股份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某网络股份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中公证员未执行磁盘清洁性检查,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审法院不应采信。(二)“葫芦侠3楼”应用是一个游戏交流平台,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直接提供侵权软件的行为。《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存储于被链接的百度网盘服务器而非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服务器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亦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三)涉案游戏由网络用户个人上传,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无关,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既不直接提供内容,也不会对用户所提供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涉案链接发帖人“【CTG】风哥哥”真名为“梁某”,虽曾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但发帖时已离职。该发帖账户只是网站普通用户,而非官方账户,一审认定“【CTG】风哥哥”系广州某网络科技管理人员的事实认定错误。(四)即使认定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某网络股份公司辩称:(一)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无法证明
网络用户“【CTG】风哥哥”就是其离任员工“梁某”,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CTG】风哥哥”是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管理人员,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就发帖人“【CTG】风哥哥”的上传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的葫芦系列APP为用户推送游戏,推送数量极为可观,还设置了游戏推荐版块,并置顶推广破解内容,授意招聘人员为其宣传推广,并招聘从事破解的人员。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某网络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某网络股份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葫芦侠3楼”软件提供《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游戏手机版的下载服务;2.判令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3.判令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维权的合理费用55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000元)。一审审理中,某网络股份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网络股份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了涉案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某网络股份公司发现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葫芦侠3楼”安卓应用软件通过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向用户提供涉案游戏的免
费下载,侵害了某网络股份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链接的发帖人“【CTG】风哥哥”作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招募的网站管理人员,即便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是代表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管理涉案应用平台,被诉侵权行为应视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因此,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对发帖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一)某网络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冲突,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归属及授权不明,某网络股份公司无权起诉。(二)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直接侵权。(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某网络股份公司发布的通知未提供具体侵权地址,不属于合格的通知,但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收到某网络股份公司侵权通知后仍于当日及时删帖。(四)某网络股份公司根据阅读量主张赔偿,但阅读量不等同于下载量,某网络股份公司的主张完全超出了合理范围。综上,请求驳回某网络股份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游戏的相关事实
  案外人广州某科技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于2017年12月20日获得名称为“呸喽呸喽喵斯快跑游戏软件[简称:喵斯快跑]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7年9月8日。
  2017年11月27日,广州某科技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授权游戏“《喵斯快跑》(英文名:《MuseDash》)及后续可能调整的其他名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某网络股份公司,且某网络股份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授权方书面取消授权时止。
  某网络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MuseDash》游戏是其运营的主要游戏之一,其收入主要来自游戏付费及游戏内虚拟物品的收入,游戏表现稳健。
  根据某网络股份公司提交的(2018)沪长证经字第346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467号公证书)、(2019)沪长证经字第130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00号公证书)、相应网页打印件及一审当庭演示情况,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MuseDash》游戏于2018年6月15日在TapTap平台正式上线,售价18元,软件详情中告诫玩家勿在TapTap和GooglePlay外的安卓渠道下载,因已发现盗版平台有恶意扣费的现象,正在联手发行商进行处理。同年6月2
7日,该游戏在该平台的评分为9.5,购买量18万+,关注量30万+,在下载榜排行27,新品榜排名第五。2019年6月,该游戏在TapTap网站的周年庆折扣价为8元,购买人数近50万,关注人数超70万。2020年7月2日,该游戏仍在TapTap平台的安利墙及排行榜中。(2)该游戏可在iPhone手机的AppStore中下载,售价18元。至2019年4月17日,该游戏在AppStore的评分为4.9分,有2.43万评价,在音乐类下载榜排第5,系2018年度优秀本土独立游戏。(3)从TapTap平台和AppStore下载该游戏后,运行中均标明著作权人为广州某科技公司,出版单位为某网络股份公司。该游戏内部有多个付费购买项目。(4)该游戏于2019年6月上线PC(包括Steam版和WeGame版)及Switch平台,并登录美服、日服,均系付费下载。(5)该游戏曾获得2018TapTap年度游戏大赏的年度优秀本土独立游戏、最受玩家喜爱游戏等多个奖项。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系葫芦侠网站(www.huluxia)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及其他第三方应用平台均提供“葫芦侠3楼”及“葫芦侠”应用的下载。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称“葫芦侠”应用与“葫芦侠3楼”应用的内容相同,用户相通。至2019年8月21日,“葫芦侠3楼”应用在豌豆荚平台、百度手机助手、360手机助手的下载次数分别为9796.3万、5187万和1178万。
  2016年12月13日,案外人某控股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都玩网络拟收购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100%股权的公告》,该公告有如下内容:某控股公司子公司都玩网络拟以4.10025亿元的价格获得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100%的股权。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产品为《葫芦侠》《葫芦侠我的世界》等移动APP。截至2016年7月31日,《葫芦侠》系列APP共为用户推送游戏数量超过1.5亿次(数据来源:葫芦侠后台)。“葫芦侠”社区包括软件讨论,访问量达8.7亿(数据来源:葫芦侠后台)。《葫芦侠》系列APP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及用户口碑,通过用户分享、口碑传播等低成本、高效率的推广方式,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了大量的优质游戏用户。截至2016年7月31日,根据友盟第三方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显示,《葫芦侠》系列APP的日活跃用户最高已超过300万人次,月活跃用户最高已超过1500万人次,累计用户已超过8000万人次。在QuestMobile于2016年6月发布的中国区手机游戏MAU实力榜中,《葫芦侠》在游戏平台类APP中排名第一。目前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有三种合作收费模式,包括CPS(按游戏内消费分成计费)、CPA(按用户行动收费)和CPT(按时间长度计费)。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9年6月18日所作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234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49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操作内容:
  (1)使用手机在葫芦侠网站下载、安装“葫芦侠3楼”应用(Android版),介绍葫芦侠游戏社区专注提供bbs社区服务及游戏下载推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