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规避社保
【篇一:劳动合同不应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不应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2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某高级化妆品营销公司登记成立,储先生被聘用为部门经理。双方订立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储先生年薪为12万元,但鉴于公司当处于创业阶段,经营艰难,故以高薪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车辆保险、住房基金、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公司不再承担。至同年9月,储先生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办理了相关手续。中秋假期,朋友聚会,储先生得知还应办理养老、医保基金转移手续,遂向公司要求补缴2012年2月至9月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表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已作约定,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故不再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了。储先生不服,请求法律支持。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这种约定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
劳动领域属于社会法范畴,不完全适用当事人自由协商原则。考虑到劳动领域中“劳弱资强”的地位,国家对劳动关系作了法律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即义务,即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此,职工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参加。根据一般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属于无效约定。
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因此该约定并不能成为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见的表示,
劳动者事后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该获得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或者有意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等原因,不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法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另,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篇二: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
  x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代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感谢赵总及各位同事在管理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尤其
是人力资源部的李光及环保所属各站的站长和核算员,再次对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顺畅的沟通表示感谢。
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杜绝因用工风险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失,现对中油洁能所属各站可预见的劳动用工风险做如下告知,供参考。
一、可预见劳动用工风险及管理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为什么不建议个人交社保
1.1劳动合同签订现状
单位
  编制员工
  已签订劳动合同数量
  未签订劳动合同数量
  未签订原因
  x站
  14
  10
  4
  2人退休回聘,2人新员工不满3个月。
  x站
  13
  8
  5
  新员工不满3个月,未与其签订;3人在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
x站
  14
  5
  9
  未固化管理要求
  x站
  3
  1
  2
  未固化管理要求
  x站
  12
  11
  1
  未固化管理要求
  汇总
  56
  35
  21
  1.2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1.2.1 新员工入职三个月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1.2.2 未固化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由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1.2.3 员工双重劳动关系无补充协议。
1.2.4 退休返聘员工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1.3劳动合同未签订导致的法律后果
1.3.1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1.3.2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和退休返聘员工,存在出现工伤没有办法使用工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等风险。
1.3.3 相关法律条文:
1.3.3.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3.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1.3.3.4《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合同管理建议
1.4.1  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4.2  双重劳动关系和退休返聘员工建议逐步替换,或者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风险规避。
2. 保险管理
2.1  保险参保现状
单位
  编制员工
  社保参保人数
  医保参保人数
  公积金参保人数
  意外险参保人数
  x站
  14
  10
  1
  11
  x站
  13
  5
  1
  1
  12
  x站
  14
  5
  3
  2
  13
  x站
  3
  2
  2
  1
  1
x站
  12
  10
  2
  1
  10
  汇总
  56
  32
  10
  6
  47
  2.2  保险参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1  员工入司未参保五险一金。
2.2.2  未固化缴纳五险一金的管理规定,由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缴纳。
2.2.3  不能缴纳五险一金的员工,部分未参保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2.2.4  意外险未全员参保。
2.3  未缴纳五险一金的管理风险
2.3.1 存在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的风险。
2.3.2 存在为员工补缴保险的风险。目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都是法律规定的员工入职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保险险种。未缴纳保险的员工随时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保险补缴的要求。
2.3.3  补缴手续繁杂,且容易产生额外费用。社保和公积金补缴需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而补缴保险需要的备案手续不容易获得,一般会产生额外费用,每人3000-10000元不等。
2.3.4  容易出现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的风险。医疗保险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也存在补缴不了的风险,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2.3.4  工伤赔付大额费用的风险。员工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公司存在赔付大额费用的风险。(上年度伊通河公司处理一名参保员工出现工亡事故,保险公司赔付64
【篇三:企业逃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情况】
企业逃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情况
本期介绍: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期法律快车劳动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劳动法专业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关于企业逃避缴纳社保费的问题。法律咨询:135-9171-0550(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