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理工大学实行学分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 号】湘价教[201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理工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10〕103号)
长沙理工大学:
  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反映良好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10年招收新生起,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长沙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坚持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相关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原则,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我校实行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长沙教育信息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第二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费、代收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总学分数。
  第十二条 学分学费实行 “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三条 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每学年学生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按42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42学分的,预收款差额部分转第二学年学分收费预收款,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按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