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0.10.15
【字 号】长教通[2010]190号
【施行日期】2010.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教育信息网(长教通[2010]19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巩固“普九”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长沙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维护;城区初中学校(含区属、子弟和民办中学)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初审(含辖区内市属中学初中、子弟和民办学校初中)。四县(市)初中学校学籍由四县(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报长沙市教育局统一备案。
第一章 招生、入学、学籍
  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四条 城区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升入公办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升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初中
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限报一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四县(市)初级中学的招生按相对就近的方式进行。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方式入学。
  第五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范要求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下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县(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原则上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中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全市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市统一式
样的学籍表和学生手册。
  第八条 在就业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需持有“六证”(即:户口证、身份证、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学籍证明),到住房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应在学生报到时存留学生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家长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学校使用《长沙市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软件,将按软件系统的要求输入计算机。初中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各年级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死亡)名册和相关手续按辖区管理的原则报区(县、市)教育局初审(审核)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完相关资料,并在管理平台完成审核、上报后,统一携带学生异动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核;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相关资料并在管理平台完成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四县(市)高中学校学籍异动由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城区高中学校学籍异动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学校新生注册的上报审核和各年级学生异动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完成。城区各区教育局应在学校审核后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统一携带学生异动证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城区初中新生注册统一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高中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省、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经审后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房屋搬迁证明、户
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
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高中阶段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