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8.18
【字 号】豫司文[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
  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
  十一、司法厅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要注意咨询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司法厅网站,不断拓宽民主和信息渠道。
  十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厅领导承担的具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政令畅通。司法厅各局、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司法厅的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三、司法厅及各局、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摆正位置,明确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及时制定和修订厅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五、加强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监督
  十六、加强对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七、自觉接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人大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八、拓宽众监督渠道,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狱(所)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重视人民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便于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河南省副厅级干部调整
  十九、认真接受舆论监督,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加强司法行政内部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减刑(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办法,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重视人民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众来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二、司法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三、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和各局、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定的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性部署;
  (四)讨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形势,通报重大情况;
  (五)讨论决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解决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局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交办事项;
  (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研究决定厅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
  (八)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文件;
  (九)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