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推进学分制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3条 高等学校要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努力营造适应学生多样化学习、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逐步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建构、优化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培养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4条 高等学校要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关键,在教学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
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5条 高等学校要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保证,以推行学分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科研、人事、后勤等领域的配套改革,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6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为要求,把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按照教育部和我厅有关规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科学确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的比例,要尽可能扩大选修学分的比重,设立创新学分,对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中获奖者给予一定奖励学分。
第7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以学年制学制为基础,确定弹性修业年限。一般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基本学制为五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
学分者即可以毕业。
第8条 高等学校要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由学校确定,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9条 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高等学校要规定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应修读的最低和最高学分数以及学分计分办法,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和进度,以学分为单位合理确定学生毕业、肄业、结业、退学等学籍管理规定。
第10条 高等学校要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在制度上实现高校之间学分互认、课程互选;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多开课、开好课;鼓励高校之间互聘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11条 高等学校要辅以学分绩点制,科学、合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此作为学生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及相关奖励的依据。
第12条 高等学校要加快规范和推进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师生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教学和
管理信息服务,加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
第13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与招生及就业配套的制度,要逐步实行按学科大类招生、分流培养,要做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学生进行专业选择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学生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高校要制订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相关配套措施。
第14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和创造条件开设辅修专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学生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15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对学分制改革工作的研究。要结合本校实际,突出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16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17条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根据各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推进、完善和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系统
第18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省教育厅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