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2000]76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9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政办[2000]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房改办 二OOO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 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方面的专项资金,为职工个人所有,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构成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住房补贴按照单位补贴、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在国家没有颁布法规之前,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党政机关、财政供给或补贴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九条 各类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含中级),职员四级以下人员(含四级),80平方米;
(二)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职员三级、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三)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员二级,110平方米;
(四)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以前,已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省政府皖政(82)10号文件的精神,比照相应行政职务的职级确定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第十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工龄计算:
(一)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218元;
(二)月住房补贴比例。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比例为9%;
(三)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9元;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4年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五)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508元的按508元计算;
(六)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老职工。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计发。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9%×1998年以前的工作月之和)+(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二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
准补贴额218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三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铜陵人事网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按月发放的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作年满3年的职工购房时,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对今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提前核定,一次性借支,并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抵扣;职工如调离原单位,其借支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调离时由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一次性借支额,单位可在2.5万元以内掌握。
第十五条 1998年底以前,已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在1999年以后退出租住公有住房的,可视作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职工调离本市或市内调动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
、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均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发放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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