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4
【字 号】泸市府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泸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3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好《通知》精神,抓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
、组织参加培训等形式,抓紧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工作,将《行政强制法》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市行政学院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电视台、广播电台、泸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行政强制法》。要在明年3月法制宣传月,组织开展街头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扎实抓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清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2011〕52号)要求,对照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对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送市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拟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一并上报送审稿;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清理,自行废止或者修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于2011年12月20日前
报市政府法制办,并于2012年1月前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依照职权予以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于2011年12月22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并于2012年1月前向社会公布。
  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规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市、县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市级各部门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三项清理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1〕131号)进行清理,已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复核的本部门涉行政强制事项,再次进行专项清理。对照《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执法依据,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和种类,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和方式,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行政强制执行要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市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专项清理情况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强化程序意识,结合本部门的行政强制权,逐项细化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告。要加强部门内部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强制法》在本部门的正确实施。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审查监督以及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监督,切实履行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提高对行政强制事前、事中、事后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创建法治政府活动、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保《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众了解、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扎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清理规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