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除通知书
【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 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 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
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泸州市公务员培训网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辞退通知书送达情况报告】
  关于送达《解除聘用合同(辞退)通知书》
有关情况的报告
  县教育局:
我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办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辞退1人。现将送达《解除聘用合同(辞退)通知书》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已送达到直系亲属且直系亲属签字的1人:杨正华(送达人:甘行锦、送达时间:2015年4月9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地点:直系亲属家里、直系亲属杨宜松亲自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2015年4月10 日
【篇三:事业单位合同解聘资料】
网发
泸市人办〔2008〕77号
  泸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
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泸州市事业单位
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程序,严格内部的人事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办理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包括自行解除、单方依法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
第二章 终止聘用合同程序
第四条 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五)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并发给本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五条 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二)、(三)、
(四)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
第三章 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第六条 在聘期内,个人以书面形式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
金核减等手续。
单位不同意或主管部门不批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不同意的答复意见送达受聘人员并告之理由。
第七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
第八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应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员。在被解聘人员收到《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
第九条 在聘期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聘合同的,应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