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P1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等构成
【考点2】备案和审查 P5
上报
备案和审查对象
备案和审查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考点3】法人的分类 P9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需要登记为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为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机关+两个农村组织+基层组织
成立之日
【考点4】委托代理终止 P13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5】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P16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6】物权的法律特征 P17
支配权
绝对权
财产权
排他权
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
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财产利益
一物一权
【考点7】土地所有权 P18
全民所有制
(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众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
承包期: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林地 30~70 年
【考点8】建设用地使用权 P19
1.设立——出让或划拨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3)自登记时设立;
(4)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2.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考点9】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P22
无因管理
《民法典》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考点10】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P24
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财产权和人身权
绝对的排他性
与有形财产不同
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著作权(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商标权(10年)
【考点11】著作权的归属 P29
名称
著作权的归属
单位作品
完全归单位
第一类职务作品
归作者(自然人个人)单位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委托作品
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归受托人
【考点12】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损失的数额 P31
共有 4 种确定方法,按照顺序进行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赔偿数额
建设工程专利权(3万-500万);建设工程著作权(500元-500万);建设工程商标权(300万以下)
【考点13】保证 P35
1.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要打官司,保证人是补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不打官司,保证人是连带责任
2.保证人资格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考点14】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P45
一建考试时间安排表2021
序号
征税范围
税率
1
工资、薪资所得
合称为综合所得。(1)居民个人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个人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劳动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1】施工许可证 P57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考点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P58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1)申请时间:开工前;(2)申请主体:建设单位。(3)申报部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2.施工许可的法定批准条件:(1)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征收房屋不影响施工);(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5)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图);(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量安全保证);(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有钱);(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消防设计)
【考点3】施工企业资质 P68
资质的申请
①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资质
②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办理手续
资质证书的变更
①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发布消息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考点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P88
1.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考点2】招标方式 P89
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受自然限制,仅少量投标人,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的项目范围和规模都达到的应依法招标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只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提交最终投标文件
第二阶段可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考点3】招标基本程序 P92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考点4】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P100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