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
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广西公务员报名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
(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
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2.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3.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厅审核确认。
各有关单位持有确认的批复文件到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医疗帮助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于每年1月一次性核拨,其余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或按季预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总额为公务员实有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4%。
(二)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按一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超支不补。
2.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支付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部分费用。
4.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或参加工商、生育保险的费用)。
5.支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三)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五、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补助:
1.每年1月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8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170元,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保健
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按原规定不变。
2.新增人员,上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下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的50%划入个人账户;补划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
(二)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床位费用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以上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每天每床补助分别为10元、15元、25元。保健对象按实际发生全额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保健对象分别补助50%、60%、90%和100%。
(三)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七、其他
(一)本办法下发实施后,桂劳社发 [2002]28号和桂劳社疗险字[2003]1号文件作废。
(二)需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样标准向申请单位收缴补助经费,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2010年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