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及答案五
 【考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2009年)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本身还是有效的。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2017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1)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包括:①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选项C正确);②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选项B正确);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选项D正确);(2)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A错误)。
【考题·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2017年)
  【答案】×
  【解析】(1)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此时,丁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3年)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或者“为担保”、“为设质”字样。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2017年)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2020中级会计报考时间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解析】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票据质押。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