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
【字 号】泉政文〔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
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一户多残家庭的生活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3.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最低缴费部分全额资助政策;对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不低于50%。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各地应适当增加纳入医保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将需长期门诊的儿童残疾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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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保障户型的房源中优先选房。列入省级“造福工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在享受每人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家庭人口每人叠加1000元补助;列入市级“造福工程”的残疾人家庭每人给予补助3000元。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贫困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5.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建立规范的残疾报告和有效的康复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依托医科高等院校、各市直及县属公立医院的技术优势,开展残疾预防、康复技术服务指导。逐步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普惠性补贴制度,推进辅助器具配置由实物发放向补贴制度的转变。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
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6.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对我市7~14岁贫困脑瘫、孤独症、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助金额按国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7.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支持力度。定期对儿童康复机构进行评定,对符合标准的机构在康复设施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财税部门要落实促进民办康复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对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计委、财政局、教育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地
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8.提升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支持各种形式以社区为平台创办康复服务机构。在2020年前,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残疾人在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实行诊疗、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购买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9.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
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主管机关应积极引导招考单位设置岗位考录残疾人,为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除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文明办,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0.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且集中安置5名(含)以上盲人就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市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每人15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将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地扶持创业创新的范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加大扶持残疾人“爱心小店”、“爱心报亭”及居家就业等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就业率,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