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9
【字 号】冀政办[2009]80号
【施行日期】200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事业编制取消已成定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文物局(副厅级),为省文化厅管理的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三)承接国家文物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的原址重建审批;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节目审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四)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五)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
  (十)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有关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文物鉴定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后勤建设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负责文物对外宣传、展览、交流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文物保护处。
  协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负责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承担文化遗产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四)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三级以上文物审批;负责省级和大型博物馆建设方案审核工作;承办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五)执法督查处。
  参与起草有关文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
安全保卫督查工作;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和鉴定管理工作;承办馆藏三级以上文物拍摄审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和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节目审批工作;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负责全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文物局机关事业编制3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