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1990.01.03
【文 号】统制字[1990]1号
【施行日期】1990.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 补偿职工特殊或 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 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 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 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事业编制取消已成定局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 、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 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附件二: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
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第二阶段(1987.3-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